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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层高"缩水" 法院判令开发商整改"增高"
房产知识 录入时间:2005-11-9 12:08:00

交房验收时,莫某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子的层高“缩水”了30多厘米。无奈之下,莫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讨“高度”。11月7日,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开发商要对房子进行整改“增高”,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。

2002年12月18日,莫某父子以40多万元的价钱,购买了香榭里花园的一套商品房。他们与开发商广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3米(净高不应低于2.85米),交房日期为2003年11月28日。2003年11月30日,莫某对房子验收时发现,房屋的主卧室天面,分成了落差达30多厘米的两层,较低的一层净高仅为2.5米,与合同约定的层高3米不符,房间整体压抑感强烈。

当天,莫某即向开发商提出整改意见,商品房因此未能交付。后来,因整改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协商未果,7月28日,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开发商将房子整改到3米高,并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3.9万余元和查询费25元。

广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辩称,购房合同虽约定层高3米,而对房内的净高没有具体约定,依据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,卧室、起居室(厅)的室内净高在2.5米。莫某房子的主卧室只有部分的室内净高在2.5米,其它都在2.85米。莫某提出整改问题而拒绝收房,是毫无道理的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莫某父子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,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除整改房屋层高外,还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。(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文莲)

新闻出处:互联网
责任编辑:网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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