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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亲房产赠儿子 再婚后反悔起诉儿子前妻被驳回
房产知识 录入时间:2005-11-9 12:07:00

事发地点:青秀区园湖路

南宁市人陈某把一处房产赠与儿子,并经自治区公证处公证,再婚后却又反悔欲撤销赠与,并把儿子及前妻起诉至法院。11月8日,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,认定赠与行为合法有效,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。

1993年12月31日,陈某与妻子在南宁市园湖路购买了一套房子。当时,两人的感情比较好,并对儿子十分疼爱,他们商量将房子赠与儿子。2001年9月28日,他们与儿子签订了一份《赠与合同》,合同约定陈某与妻子自愿将该房屋赠送给儿子,他们还到自治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。

2003年,陈某与妻子的感情突然起了变故,同年11月27日,陈某与妻子的离婚纠纷诉至法院。在南宁市原新城区人民法院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的判决书中,双方均认可园湖路的那处房屋已赠与儿子。后来,陈某再婚,他觉得将房屋全部送给儿子让他吃了亏。于是,陈某又向法院起诉,认为园湖路那处房屋的扩建部分未赠与儿子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

法院认为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陈某与前妻及受赠人签订的《赠与合同》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,并经过自治区公证处公证,应属有效合同。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撤销赠与的行为。陈某以房屋性质不能过户为由,请求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,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。(记者 陈志高 通讯员 唐东旭)

新闻出处:互联网
责任编辑:网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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